第一章 巨额赔偿金(5/7)

失效,保险金就此作废。

终身寿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被保险者的终身权益,除去拥有定期寿保险的权益外,无论年满一百周岁或去世,都会自动获得高额的赔偿保险金。

相比起费用来,终身寿保险当然比定期寿保险要多。从效果上来说,当然也是终身寿保险比较好,通常还可以用来逃避遗产税等等。

本商而言,追求信义是他们很注重的地方。

杜彭卡既然是在东京买的终身寿保险,而且家已经长命百岁,应当按照约定理赔。

但这里却有许多不可为道的因素在其中。

首先,杜彭卡购买终身寿保险的时间是一九二八年。

那时的本为了所谓“大东亚共荣”的野心,准确的说是为了侵占中国的东三省,不但将从清政府掠夺而来的真金白银花得净净,还四处大量借债,力求量扩充军备,为即将到来的侵略战争做准备。

本当时不只向别国借债,连自己国民的钱都要借。保险行业,特别是寿保险行业,就是他们重点敛财的对象。为了吸引更多金钱,军部的不惜任意修改寿保险的条款,制造令惊骇的超级丰厚回报率。

以杜彭卡来说,他花费一万币购买一份终身寿保险,合约规定在他年满一百岁或去世时,将给予他一百亿元的保险金。

虽然一九二八年的一万元币购买能力相当强悍,相当于现在的一千万圆还不只,但如此不合乎常理的保险金回报,在世界保险银行之中是从来没有见过的。

一百亿圆差不多是八千万美金,对于如金规模巨大的寿保险行业来说不算一笔小数目,但也不算一笔大数目,真正要赔钱还是能给予的。

然而,让本生命保险会社们不想出这笔钱的原因却有两个。

第一点,军部从一九二六年开始,为了更好控制本的保险行业,以“紧急国民法”将本的保险行业临时合并成两个巨无霸会社:一个是寿险,一个是财险。

也就是说,一九二八年为杜彭卡出具合约的是一个名为“大本帝国生命保险互助总会社”的公司,现在根本不存在了;事实上,在一九四五年本战败时就被美国取缔。

从法律角度来分析,这个“大本帝国生命保险互助总会社”是疯狂的战争年代的畸形产物,且早已不复存在,她开具出来的保单,各大生命保险会社想要推托责任是可以的,最终的责任应该是本政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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